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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6:56:48
举证期限是指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举证期限的全面解释,包括其定义、确定方式、时长、逾期后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要求当事人按时提交证据,从而固定争议点并明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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