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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5:50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这类劣后债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罚金、罚款和追缴金等。
这类劣后债权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产生的,例如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协议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
这类劣后债权是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确定的,例如控制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债权、其他控制人债权、破产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债权等。
这类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由于这些利息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产生的,因此它们劣后于普通债权。
这类债权包括因破产宣告后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这些通常被视为惩罚性债权,因此劣后于普通债权。
这类费用包括债权人为了参与破产程序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申报债权的费用、阅览文件费用、邮电送达通知费用以及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是对破产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惩罚性措施,通常劣后于普通债权。
虽然这些债权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已放弃,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仍可能被视为劣后债权,次于普通债权受偿。
这些是对破产人的财产罚,通常劣后于普通债权。
这一类债权仅存在于自然人的破产程序中,通常劣后于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分类和定义主要基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需参照具体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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