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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6:09:20
工伤期间的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康复型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康复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地区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这些补贴和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减轻其经济负担,并确保其能够及时恢复健康重新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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